110人已浏览 时间 : 2018-01-31 13:48:44
导语: “装修合同中承诺于2017年9月26日前完工,现在逾期3个多月都未完工。”近日,消费者黄先生向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旌湖工商所投诉,要求装修公司赔偿。 2017年6月26日,广汉黄先生与旌湖工商所辖区内某装饰公司签订了总价9.34万元的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限为90天完工,即2017年9月26日完工。同时合同还约定,如延期由装修公司以基础装修报价的1‰按照延期天数进行…
“装修合同中承诺于2017年9月26日前完工,现在逾期3个多月都未完工。”近日,消费者黄先生向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旌湖工商所投诉,要求装修公司赔偿。
2017年6月26日,广汉黄先生与旌湖工商所辖区内某装饰公司签订了总价9.34万元的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限为90天完工,即2017年9月26日完工。同时合同还约定,如延期由装修公司以基础装修报价的1‰按照延期天数进行赔偿。
装修公司由于工人少,且项目经理离职,黄先生的装修工程无法按时完工,一直拖至今年1月。消费者要求该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对前期项目经理承诺的装修赠品(厨房抽油烟机、灶具)按原价在装修费用中扣除。装修公司则认为项目经理已离职,装修合同也未注明赠品价格,消费者仅支付了工程前期款项7.68万元,第三、四期尾款一直未支付,目前工程已基本完工。由于双方对装修赠品是否应扣除、延期赔偿金额等争执不下。黄先生无奈之下,向工商部门求助。
调解人员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后,向双方详细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装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因装修公司未按照进度施工,未支付第三期、四期工程尾款也存在过错。
最后,在调解人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装修公司赔偿消费者1万元,在装修工程款中扣除,消费者再支付房屋装修尾款6668元。(记者杜晓鹏通讯员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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