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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本报讯包工头为房主加班加点用心卖力装修了4个月,却因当初没有签订装修协议而在讨要7万余元装修款时多次遭到拒绝。日前,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因原告缺乏证据,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被告刻意拖欠装修款 潮州湘桥的鲁某是家居装饰的小包工头,承包各种室内装修工程。2011年12月,薛某聘用鲁…
本报讯 包工头为房主加班加点用心卖力装修了4个月,却因当初没有签订装修协议而在讨要7万余元装修款时多次遭到拒绝。日前,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因原告缺乏证据,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被告刻意拖欠装修款
潮州湘桥的鲁某是家居装饰的小包工头,承包各种室内装修工程。2011年12月,薛某聘用鲁某为自己房子进行室内装修。工程确定后,鲁某与薛某多次进行交流,最终确定具体的装修方案,同时组织装修工人开始动工。装修期间,鲁某严格按照薛某的装修要求,经常与其他工人赶工,终于在2012年6月顺利完工,并将房屋交付薛某使用。
据鲁某统计,在整个装饰装修过程中,薛某先后支付了90000元的装修款,但仍欠装饰装修款74852元未付。为此,鲁某自2012年6月开始多次要求薛某进行结算并支付剩余款项,但薛某却屡以种种借口拒绝。
2013年12月22日,鲁某再次到已装修好的房子找到薛某,催讨其所欠的装饰装修款项。但薛某却表示天花板上有一处约30厘米裂痕要求修补,后又提出因其父刚去世不能马上装修,要四个月后才能修补为由,拒绝进行结算和付款。多次催讨未果后,鲁某无奈之下将薛某告上法庭,请求薛某付还装饰装修款74852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鲁某提供了装修款清单等证据,还申请了数名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辩称:根本没有委托原告装修
被告薛某虽然没有提供答辩状,但亲自参与了诉讼。他在庭审中辩称,自己根本就不认识鲁某,也从来没有请鲁某为自己装饰装修房子,更没有拖欠鲁某任何装饰装修款,原告主张为被告装修房子的说法纯属子虚乌有。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他付还装修款74852元及相关的违约金,根本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原告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鲁某主张其于2011年12月起至2012年6月止,为薛某装饰装修房子,薛某已付还其装饰装修款90000元,尚欠74852元。但原告鲁某提供的清单是其单方所写,未经薛某确认。现薛某对鲁某的主张予以否认,法院对鲁某提供的其单方所写的装修款清单依法不予认定。
而鲁某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均为鲁某打工,且被鲁某拖欠工款,双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同时,证人的证言均不足以证明薛某结欠鲁某装饰装修款7485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鲁某主张薛某尚欠装饰装修款74852元,缺乏证据,其要求薛某付还装饰装修款74852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鲁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房屋装饰装修前双方应签订详细的装修协议。协议中应约定具体的施工工期、材料购买、施工款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款项,并明确纠纷解决的方式。装饰装修从业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改变传统的“口头承诺”模式,应善用书面合同的方式确定装饰装修工程。一旦发生纠纷,双方才能依法依证据有效地解决问题。(林修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