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人已浏览 时间 : 2015-09-29 14:32:29
导语: 李女士与温某签订了一份装修协议,约定由温某包工包料对李女士家的阳台进行改造,总工程款为25000元。合同签订后,李女士首付了8000元,第二次又支付了9000元。现在工程已经完工,李女士尚欠8000元。温某要求李女士支付剩余款项,而李女士却以工程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除此之外,李女士认为由于阳台漏水,耽误了房屋的出租,她还要求温某赔偿她的租房损失。双方各执一词、争持不下,为此闹上了法庭。…
李女士与温某签订了一份装修协议,约定由温某包工包料对李女士家的阳台进行改造,总工程款为25000元。合同签订后,李女士首付了8000元,第二次又支付了9000元。现在工程已经完工,李女士尚欠8000元。温某要求李女士支付剩余款项,而李女士却以工程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除此之外,李女士认为由于阳台漏水,耽误了房屋的出租,她还要求温某赔偿她的租房损失。双方各执一词、争持不下,为此闹上了法庭。
法庭上李女士称,她在工程施工后期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屋顶漏水。经过温某修缮,此问题仍未解决,所以李她没有支付工程尾款。此外,李女士认为自己的房子无法出租,目前只能放置物品。应以市场公开对外单间出租费用每月1200元为核算标准,总计经济损失为12000元,要求温某补偿。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李女士与温某签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温某进行了施工,且已施工完毕,李女士应向温某支付剩余装修款。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据此,李女士对温某赔偿房屋租金损失的要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房屋漏水问题,李女士可持有效证据,另行向温某主张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时报记者 刘纯